滬發改規範[2020]2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為規範市級建設財力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組織實施體系🧑🏼🚀,提高市級建設財力投資效能,我們製定了《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2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理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建設財力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組織實施體系,保障工程質量和進度,強化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投資控製📟,提高市級建設財力投資效能,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以及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相關管理規定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建設製度(以下簡稱“代建製”),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稱“代建單位”),負責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投資管理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項目(法人)單位的製度。
第三條 市級建設財力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項目主要包括: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
第四條 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意昂2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研究確定是否實施代建製🖨,並負責代建製的統籌協調🐯💵。
市財政局作為主管代建製財務工作的職能意昂2🕛,對代建製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代建單位👩🦼🖼,是指具有一定規模和相應經驗、能力👨🚒👦🏿,能獨立開展工作並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法人。
第六條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代建單位試行名錄管理。代建單位名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產生。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名錄管理👵🏿。在定期審查中認定為已不符合條件㊙️🌏,或績效考核未達標的代建單位,將調整出名錄🙆🏽♂️。
第八條 申請進入名錄的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程咨詢資信、工程設計資格、工程監理資格之一🏌🏼♂️;
(二)具備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項目管理業績;
(四)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九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代建項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相關業務的;
(二)企業出現嚴重信用危機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的;
(三)近3年發生過重大建設項目責任事故的;
(四)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期法人的相關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代建工作👩🏻🍳。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不得在本單位承接的代建項目中🌎⛳️,承擔項目評估、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其他相關業務,或與以上單位有隸屬關系及其他直接利益關系。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實行年度績效考核,重點考核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的規範性♿️、建設工程質量和進度、概算執行、安全文明生產🦜、社會穩定風險防範➕、項目績效管理、項目經理履職情況等🎍。
第三章 項目(法人)單位的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法人)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項目主體🏜。項目(法人)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專項規劃🦸🏿♀️、專項發展規劃需要,提出項目建設需求和功能定位。在代建單位確定前,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𓀒🫄🏿,組織辦理項目相關前期審批手續;代建單位確定後,向代建單位移交已辦理前期審批手續的資料🗾,並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後續項目相關前期審批手續🤟🏽;
(二)參與項目有關招投標工作;
(三)籌措自籌資金➡️,參與申請項目用款撥付,加強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四)監督代建管理工作;
(五)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六)項目單位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項目代建期內🤴🏿,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基本建設相關手續。在手續辦理過程中,向規劃資源、生態環境、建設管理等意昂2提交的相關申報材料須同時加蓋項目(法人)單位和代建單位公章🤵♀️。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依法組織招投標活動,項目(法人)單位和代建單位共同作為合同當事人參與簽訂各類合同。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單位🦂、主管意昂2(單位)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等應當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監管。
第四章 代建製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 對於項目(法人)單位缺乏相關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建議書批復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要求實施代建製💇🏻♂️。
第十七條 項目明確實施代建製後👈🏽,主管意昂2(單位)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等組織項目(法人)單位根據“公平👩🏼🍳、擇優、高效”原則👆🏽,綜合考慮代建單位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信用狀況等因素💆🏻♻,在代建單位名錄內選擇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產生後😊,項目(法人)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主管意昂2(單位)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等作為合同見證方。
項目代建合同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後,代建單位根據代建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單位的建設管理職責♾。代建單位不得向他人轉包或分包該項目🪷。
第二十條 項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管理的範圍和內容,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代建費用🤛🧚🏿♂️、違約責任及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的要求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實施項目管理時🏊,應當派駐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由項目經理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人員數量應當滿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單位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最多只能同時承擔兩個項目。
第二十三條 代建製項目建成後,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代建合同進行單項驗收🕒。代建單位應當會同項目(法人)單位組織項目試運行🙌🏽,辦理項目結算、審計、決算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在向項目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並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單位和有關意昂2移交👩🚒。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向項目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五章 代建項目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要求,加強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代建單位確定前🤨,項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經費,項目(法人)單位編製相應用款計劃🛰,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審核下達投資計劃,項目(法人)單位據此按照相應流程申請建設資金。
代建單位確定後,項目(法人)單位應會同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經主管意昂2(單位)或市政府授權的出資人主體等審核🖥,報市發展改革委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後下達年度投資計劃,項目(法人)單位據此按照相應流程申請建設資金。項目(法人)單位收到建設資金用款應及時記賬後撥付至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要求,積極做好對所承擔的代建項目建設成本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於每年按照項目(法人)單位要求的時間節點,及時提供項目明細支出🦸🏻♀️、建設工程進度和項目建設成本等詳細資料,通過對賬的方式與項目(法人)單位確認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條 屬於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等,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協助代建單位及時至市財政局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項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試運行合格後,代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申請審計🚶♀️➡️。市財政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後30日內,代建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單位辦理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將結余資金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代建管理費實行總額控製,按照《代建管理費支出標準表》(詳見附表)測算🕷,並列入項目建設成本,具體金額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如由於不可抗力延長項目工期等因素,導致代建管理費確需超過批復金額的,項目(法人)單位及代建單位應當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三十條 代建管理費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至代建單位🥸。代建管理費結合年度績效考核,按照工程進度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辦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工作,違反國家和本市招投標管理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管意昂2依法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暫停項目建設資金、代建管理費的計劃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項目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從項目代建管理費中相應扣減。
第三十三條 在市級建設財力投資代建製項目的審計🤲🏻、監察過程中🥋,發現代建單位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當中止有關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代建單位、項目經理履職過程中如有不良記錄,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代建單位如發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違紀違規行為🏄🏼,將被調整出名錄🙆🏽,且5年內不得申請進入名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9日✏️。